《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執行中的誤區1991年8月1日,經中華人民共合國建設部批準頒布的GBJ140—90《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正式施行,至今已整整9個年頭。《規范》的頒布實施結束了四十年來全國各地在滅火器配置問題上標準不一,各自為政的不合理局面,為我國消防事業的良性發展奠定了基礎。然而在《規范》的具體執行中尚存在一定的問題,甚至是一些技術上的誤區。 一、B、C類干粉滅火器配置在A類火災場所 干粉滅火器根據其所采用的滅火劑種類不同分為ABC型干粉也稱通用型干粉)和B、C型千粉兩種。其中通用型干粉采用的是磷酸氨鹽,因其對固體可燃物具有粘附作用,所以可用來撲救含碳固體可燃物的A類火災, B、C型干粉采用的是碳酸氫鈉,因其對固體可燃物無粘附作用而不能用于撲救A類火災。《規范》第3.0.2條明確規定“撲救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錢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 但是在石家莊市的滅火器配置工作中一個極突出的問題就是所有的干粉滅火器全部屬于B、C型干粉滅火器,而此種滅火器又占據著滅火器市場的**份額,被廣泛應用于影劇院、商場、木器廠等存在A類火災危險的場所。 市區內消防器材經銷商也不經營磷酸氨鹽干粉滅火器,而企事業單位又很少有人知道干粉滅火器尚有類型之分,錯誤的認為干粉滅火器同樣適用于含碳固體可燃物的A類火災,一旦發生A類火災勢必貽誤滅火戰機,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二、鹵代烷滅火器的配置場所過于擴大化與現行國家規范不符 1211、1301等鹵代烷滅火器因其所采用的滅火劑對大氣臭氧層有破壞性而被《蒙特利爾協議書》規定在逐步淘汰廢止的范圍內。我國也制訂了《中國消防行業哈龍整體淘汰計劃》,將分別于2005年、2010年停止生產1211、1301滅火劑。公安部、國家環保局于1994年聯合發文要求在非必要場所停止再配置鹵代烷滅火器。1997年6月24 日,國家建設部據此對《規范》條文進行了修訂,并于當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對原規范中鹵代烷滅火器非必要配置場所這一概念,要求“在 非必要配置鹵代烷滅火器的場所不得選用鹵代烷滅火器”等。由此可見在鹵代烷滅火器的使用問題上應采取削減、控制的原則,逐步縮減規定的配置場所范圍。而在石家莊市范圍內,各企事業單位對上述情況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卻知之甚少,導致盲目擴大鹵代烷滅火器的配置場所范圍,甚至在影劇院等《規范》(97修訂版)明確規定 的非必要場所配置鹵代烷滅火器。一是與國家政策相悖,二是鹵代烷滅火器的強制報廢期限是十年,而五年后我國就已不再生產1211(目前石家莊 市配置的鹵代烷滅火器全部是1211 型)滅火劑,已配置的1211滅火器只能作報廢處理,導致單位投資受損。 三、部分型號滅火器面臨淘汰而替代產品推廣不足,導致適于撲救A類火災的滅火器嚴重不足 《規范》第3.6.2條明確規定“撲救 A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氨鹽干粉、鹵代烷型滅火器”,在石家莊市范圍內,根本就沒有磷酸氨鹽干粉滅火器,鹵代烷滅火器的配置場所又受到限制,而過去幾十年中曾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的酸堿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以下統稱泡酸滅火器),因其自身存在的安全可靠性差、滅火效率低、維護保養周期短等缺陷也已被國家列入逐步淘汰的計劃中,在石市很多單位也將泡酸滅火器列入淘汰計劃或已經淘汰。而新的替代產品如清水、水成膜、通用干粉等的推廣應用工作又嚴重滯后,導致目前撲救初起A類火災的器材奇缺,隱憂嚴重。 四,滅火器配置設計工作不規范,隨意性較強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第六章詳細闡述了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計算過程。但是很多單位在滅火器配置的設計工作中,尤其是在一些由單位內部自行負責的情況下,主觀隨意性較強,置國家規范、技術參數于不顧,或是降低標準,偌大的配置場所只有事塞數具,或是認為多多益善,超標準配置,即使配置場所設有消火栓、噴淋等設施,也不按《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修正參數進行酌減,造成單位投入資金的浪費。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進行糾正: 1、提高各級領導的重視程度,把新產品新技術的引進和推廣工作作為消防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2、加強建筑滅火器的行業管理,強化有關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素質,使建筑滅火器的經營活動能夠緊緊跟上行業發展、變化的趨勢,要自覺擔負起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的責任。 3、加強消防監督檢査,及時糾正企事業單位在建筑滅火器配置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和不合理做法,同時加強有關建筑滅火器配置知識的宣傳教育,使《規范》的執行貫徹工作深入到基層。文/潘新車國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