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的思考火災事故調查作為消防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牽扯多方面的利益及責任問題,對火災事故調查環節中的相關法律問題理解不清或立法的相對滯后,使近幾年消防執琺中因火災事故原因認定、責任認定和損失核定等與火災事故調查相關的行政爭議案件呈明顯的上升趨勢,已成為消防執琺的一個難點。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的思考--文 /李建洵 筆者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很大一個原因就是對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相關法律問題的定性模糊或不當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1目前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困境 從《中華人民共合國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以及公安部對關于火災事故調查間題的批復和答復意見來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火災事故調查環節中的法律問題理解和定性基本如下:(1)火災原因認定及火災責任認定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2)對于火災原因認定及火災責任認定不服,只能申請重新認定,不能申請復議;(3)火災當事人是指與火災原因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保險公司等第三人不屬于當事人。 從以上的法律定性中不難看出,我國現行的消防法律制度,對火災事故調查的定性模糊且不當,可操作性不強,對于消防部門如何在實際工作中具體操作沒有多大指導意義,反而帶來了不少爭議和麻煩。 1. 1與國家基本法律之間的沖突 根據《公*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公復字[20003號),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依據公*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申請重新認定,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決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合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條卻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除排除性規定的6種不屬于受案范圍的情形外,均可提起行政訴訟?;馂脑蚣柏熑握J定并未包括在排除性受案范圍中。 根據《公*部關于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的通知》(公通字[1994〕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申請復議范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但 1999年10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合國行政復議法》所規定的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并未將火災原因認定及火災責任認定等包括在內。 1. 2對開展實際執法工作和提高執法水平的影響 根據公*部批復,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實際上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認為其規定和解釋與上位法相沖突,不予認可。此時,作為該認定的作出者--消防部門只能很被動地參與訴訟。這種現狀不僅給消防部門的實際工作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煩,而且使當事人對相關消防法規的認可度也大打折扣。 1. 3與保護火災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悖 火災事故調查除了對火災事故作出客觀的判斷外,還要對其進行公正的處理。消防部門作出的火災事故調查結論的客觀性與公正性,直接關系到火災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馂氖鹿收{查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與上位法的沖突對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利的。 1. 4對消防法制度與國際接軌造成一定的障礙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消防法律體系,但是立法內容和技術上的缺陷也比較明顯。如根據公*部的答復意見,保險公司不能成為申請重新認定的當事人,如果這一規定得不到及時的更正,所帶來的不僅僅是與國內相關法律規定相抵觸或沖突的問題,而且會直接影響消防法律法規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2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重新定性的思考 如何對火災事故調查環節中的法律問題正確定性,完善相關立法,避免法律沖突?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是對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中的以下幾個法律問題重新定性。 2. 1火災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1)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和任務,依職權或應行政相對人申請實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物質幫助、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2)具體行政行為有以下幾個基本要素:a)具體行政行為是法律行為。b)具體行政行為是對特定人和特定事項的處理,也是與抽象行政行為區別的主要標志。c)具體行政行為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為。具有命令服從性質,不同于民事行為;其次說明它是一項行政管理行為。d)具體行政行為是外部性處理。沒有外部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3)火災原因及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行為。首先,從行為的實施主體和行為性質來看,公安消防部門是根據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惟一有權對本轄區內發生的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原因認定及責任認定并作出處理的職能部門。其次,從行為處理的個別性來看,《火災原因認定書》和《火災責任認定書》的作出是針對某一起具體的火災事故所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其內容和針對的對象都有特定性,其結果不能反復使用。再次,從單方行政職權行為特征來看,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行為是公安消防機構按照相關程序單方面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無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認可。最后,從行為的外部性處理特征來看,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部門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火災事故當事人時權利義務的安排,其結果直接對外產生影響,并非消防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或同級之間的內部措施。 (4)火災原因及認定行為本身具有技術鑒定性。因此,火災原因認定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看作是一種技術鑒定結論。 2. 2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 (1)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8號第5條說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目前在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條規定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消防部門的最終裁決行為?!豆?部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公復字[20003號)顯然不屬于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消防部門對火災事故作出的原因及責任認定自然也不屬于行政機關的最終裁決行為。 (2)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具有行政可訴性,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中的行政確認行為。 二是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不同于其他的一般技術性鑒定。**,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是消防部門依職權作出的行為,其主體是特定的國家法律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公安消防部門;第二,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是消防部門主動行使的單方行為,體現的是行政意志;第三,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是針對特定的當事人作出的,涉及到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 三是火災原因及事故責任認定不是法律規定的由消防部門進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可訴行政行為,公安部也無權通過批復文件擅自決定哪種行政行為可以不接受司法監督。由此可見,當事人對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 2. 3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行為應納人行政復議范圍 前面已談到,火災原因認定及火災責任認定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诖诵再|,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行為應當納人行政復議范圍。所謂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行政復議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行政監督制度。 2. 4火災事故調查中的當事人范圍 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的目的是客觀、公正地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將與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列人當事人范圍完全符合我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宗旨。如保險公司作為火災事故的理賠機構,火災原因及責任認定結果直接影響到他們理賠的數額以及理賠后代位追償權的行使,應被認定為火災事故調查中的當事人,以第三人身份參與或申請重新認定或復議、訴訟等救濟環節。 3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3. 1完善立法、排除沖突 在正確定性、統一意見的基礎上盡快通過修改現有消防法律法規或重新立法,并將其公之與眾,改變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相互沖突的現狀。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消防法律法規在執法中的實際操作,而且有利于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統一,維護法制權威與尊嚴,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 3. 2加強行政監督、提高消防執法水平 在對相關法律問題正確定性的基礎上,完善消防行政復議制度,加強內部層級監督。有利于提高公安消防部門自身的執法水平。 3. 3注意消防立法的前瞻性和國際化 我國加人世貿組織以后,立法不僅要保持中國特色,還要注意與國際接軌。我國入世時做出兩項重要承諾:(1)按國際規則辦事;(2)完善法律規則,提高透明度。要履行這些承諾,就要求我國的立法應盡可能使國內法規與國際規則接軌。消防立法也不例外,以往立法中“宜粗不宜細”的原則應該盡早摒棄。注意消防立法的前瞻性和國際化,使其在動態的社會發展過程中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具有中國特色同時符合國際化大趨勢。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法律制度的思考--文 /李建洵 怎樣讀懂消防圖紙:閱讀順序:總平面圖(區分各建筑)——圖紙設計說明及圖例——系統圖——消防平面圖。1.消防工程圖紙一般分為給排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氣體滅火系統)、電氣(火災自動報警)和防排煙。 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是依照相關規范對建筑進行技術性能指標進行檢測和測試,以確定建筑消防設施是否符合規范和要求,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能夠達到預期的使用效果。建筑消防設施是指為預防和撲救建筑物(構筑物)火災而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火災自動報 |